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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抢劫罪数额较大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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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

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三、刑法抢劫罪数额较大怎么认定

由于各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但是制定的该标准要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批准。

抢劫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不是一成不变,在某种情况下抢夺公私财物,抢劫的数额虽未达到某个数额标准,但仍然构成该罪名,并受到惩罚,

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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