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可以减刑、假释的情况为:死刑犯除外,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悔改或立功的可以减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认真遵守监规、悔改且无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
法律分析
服刑人员可以减刑、假释的情况为:
1、除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拓展延伸
刑罚执行中的服刑人员减刑与假释及实施细则
刑罚执行中的服刑人员减刑与假释及实施细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针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服刑人员,通过减刑和假释等手段,使其提前解除或减轻刑罚的一系列和规定。这些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社会重新融入,同时也是司法体系中人道主义、效率和公正的体现。具体的和实施细则包括对减刑和假释的条件、程序、评定标准、监管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安全性。这些和细则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社会、等多个因素,以实现刑罚的目的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结语
通过减刑和假释的实施,刑罚执行中的服刑人员可以获得提前解除或减轻刑罚的机会。这些旨在促进服刑人员的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体现了司法体系的人道主义、效率和公正。减刑和假释的条件、程序、评定标准和监管措施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了刑罚执行的公正和安全。这些和细则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社会和等多个因素,以实现刑罚的目的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