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名下房产,配偶不同意过户导致违约,买受人可要求赔偿。房产单方登记,买受人善意购买并办理产权登记,可获得产权,不支持出卖人或配偶要求退回房屋。
法律分析
合同有效(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但如果出现配偶不同意的情况,1.如果房产登记在出卖人夫妻双方名下的,出卖人配偶不配合办理过户致使出卖人出现违约情形的,买受人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2.如果房产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的,而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买受人可获得房屋产权;出卖人或其配偶主张退回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拓展延伸
出卖人未经配偶同意房屋交易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出卖人未经配偶同意进行房屋交易可能会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适用于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出卖人未经配偶同意出售共同财产,配偶可以主张无效,要求追回房屋或要求分割财产。此外,出卖人可能面临违约责任,包括赔偿配偶的经济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也可能判决房屋交易无效,导致交易被撤销。因此,出卖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获得配偶的同意,并确保房屋交易的合法性,以避免可能的法律后果。
结语
出卖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获得配偶的同意,并确保房屋交易的合法性,以避免可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合同有效。但若出卖人配偶不同意办理过户,导致出卖人违约,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若房产登记仅在出卖人名下且买受人善意购买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买受人可获得房屋产权,配偶主张退回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出卖人应谨慎行事,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